为规范学校学术委员会议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学校《学术委员会章程》(华航党发[2015]71号)(以下简称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学术委员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为《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学术委员会职责所涉事项。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的议事形式主要有召开全体会议、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全体会议每学期至少召开1次。主任会议、专门委员会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召开。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校长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各类会议均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主任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由各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主持,因故不能主持,可委托其他专门委员会主任代为主持。
第五条 会议议题由相关职能部门按照学术委员会议事范围提出并按照如下程序提交。
1.相关职能部门在认真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填写《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表》,并附详实的论证材料。
2.基层学术单位提交议题,应先报相关职能部门,协同职能部门完成填写《学术委员会会议议题表》相关内容。
3.涉及多个职能部门的议题,在相关部门进行认真协商的基础上,由一个部门牵头,提交学术委员会讨论。
4.相关职能部门应至少在会议召开前一周将议题提交学术委员会秘书处。
5.学术委员会主任审核、批准会议议题及会议类别。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会议组织工作,提前通知参会和列席会议人员。
第六条 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所议事项应当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为通过。重要事项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一般事项可采取其他表决方式。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讨论时遇意见分歧较大或重要事实需进一步论证核查的,可暂缓作出决定。第八条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公示期为三天,公示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九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第十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对下列事项负有保密义务,违反者按相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1.学校的涉密事项,涉密学术成果。
2.委员在会议中发表的涉及他人和单位的评价言论。
3.学术委员会认为应当保密的内容和决定事项。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从时间和精力上保证会议的顺利进行。与会人员应按时出席会议,委员因公、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须在会前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三条 本规则由学术委员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